Shanghai Taihua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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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onic booking agreement details
请您仔细阅读如下全部内容(特别是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 在此协议细则中,您将作为协议细则的甲方,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我们将作为乙方,竭诚为您的电子订舱提供优质服务。 只要您点击 “同意”或实际使用上海台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电子订舱服务,即表明您同意完全接受乙方所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并愿意受本协议细则的约束。
第一章 总则
1.双方同意以电子订舱的形式代替纸面订舱托运单的形式,以电子数据签名的形式(详见本章第 2条约定)申请订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电子商务系统,表明甲方完全接受乙方所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并愿意承担本协议细则约定的义务。乙方提供的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的网址是:tcms.thi-group.com。乙方有权利根据业务需要更改此网址。乙方更改网址后,应及时告知甲方。
2.甲方经过慎重考虑,同意以在网上注册的账户名其电子签名,甲方以此账户登陆乙方电子订舱网站后所有的操作行为,均视为甲方做出的意思表示。甲方已经充分考虑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对其选定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无异议,信任该数据电文的不可修改性,愿意在任何时候接受其作为书面证据,并愿意承当因此而产生一切风险。乙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并可完全信赖经上述方式收到的数据电文系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数据电文中的格式由双方在正式采取电子方式订舱前事先约定。约定好的格式以乙方系统中留存的格式为准,格式一经约定,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之前不得随意修改。
4.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数据电文传输的,以乙方电子商务系统显示的甲方将数据电文成功发送至乙方的电子订舱系统并被系统成功接受的时间为数据电文发送时间。采用在线输入方式,以乙方电子商务系统显示的数据成功输入乙方电子订舱系统的时间为发送时间。甲乙双方的接受发送数据及文字等内容以乙方的电子商务系统显示的内容为准。
5.甲乙双方均有义务留存为进行电子订舱活动而发送的数据电文、网站输入的数据信息、传输记录、接收回执以及系统日志等相关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至少两年。若甲方未保存上述电子文件,则以乙方保存的数据为准。
6.甲、乙双方均有责任防止非法侵入或非法传输,保护业务记录和报文数据不受非法侵入、篡改或损毁的义务。
7.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细则,保证所有的数据电文传递的正确、可靠、及时、安全、保密。
8.甲方不得无故向乙方发送与电子订舱无关的数据电文,如非法文件、木马程序、病毒程序等,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
9.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数据电文后,应向甲方发出回执或在其电子订舱系统上进行显示。甲方应时刻关注自己的数据电文的状态,如没有收到回执或未能在乙方的电子订舱系统上查询出自己的订舱数据,甲方有义务与乙方联系并查找原因。
10.甲、乙双方必须维护各自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保障设备、软件处于良好运作状态,发生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电子订舱委托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甲方电子订舱的报文内容进行修改,提取或泄漏。
2.乙方应向甲方介绍其电子订舱系统,并对甲方能顺利开展电子订舱活动提供适当的帮助,对甲方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导。但是,无论如何,乙方对于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和损失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数据电文并由计算机处理无错误后,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给甲方处理意见。
4.乙方在确认电子订舱报文后及时做好订舱,并根据甲方电子订舱报文安排相关运输业务事宜。
5.乙方应保证电子订舱系统平台和网络设备正常工作,如遇故障,乙方应及时修复以保证电子订舱业务的顺利开展。在故障发生期间,双方应用传统的纸面订舱方式开展订舱业务和进行信息传递。
6.如果数据电文的格式由甲方提供,乙方可以按照甲方提供的格式修改程序以适应甲方的要求,但甲方提供的数据电文的格式乙方如果认为无法接受,甲方同时也有义务修改自己的系统,并提供出可以被乙方系统所接受的数据电文的格式。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于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源,甲方必须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修改和提取未经乙方授权的经营机密信息和数据。
2.甲方发送数据电文的形式向乙方订舱,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数据电文格式、代码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向乙方提供形式正确、内容正确,完整无误的订舱信息。如甲方采用在乙方电子订舱系统上直接输入订舱信息,甲方应保证输入的内容符合订舱标准,内容正确无误。如甲方发送数据电文的内容或网上直接输入的内容有误,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方向乙方发送的数据电文或在乙方电子系统中在线输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准确的预配船期(船名航次),承运人名称,订舱编号,提单号,协议号,目的港,卸货港,货物明细(品名,件数,毛重,体积,货物的属性描述,特殊货物的中文品名,特种货物尺寸等),运费条款,预配箱型箱量,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唛头和其他需要特别注明的信息,并依据双方约定的电子签名形式发送。
4.甲方的数据电文或通过乙方电子订舱系统在线输入应至少在受载船舶截单前一个工作日发送给乙方。(各航线订舱的截止时间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通知或操作惯例为准)。
5.对于甲方委托订舱的特殊货物,如危险品,冷藏货,超尺寸货物,需箱检货或需要特殊箱才能承载的货物,以及其他特殊货物,甲方需在电子订舱时特别予以说明。对危险品货物还需提供纸面和电子的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及其他承运人要求的单证等。甲方承担因瞒报、错报、漏报危险品给乙方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乙方向第三方的支付赔偿责任。对某些需要先付费再订舱的货物,应及时到乙方处付费,在费用结清后方能接受订舱。
6.甲方对乙方所回复接受订舱确认中的船期和其他内容有核对责任,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供的操作安排。
7.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初始订舱密码有及时更改的义务,如因甲方没有及时更改造成的数据泄漏或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知悉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已经失密或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及有关各方,并终止该用户名和密码的使用。甲方因未能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或者在用户名和密码已失密或可能已失密的状态下未及时妥善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甲方如遇已订托运单需要退关,应及时通过乙方的电子订舱系统或通过数据电文通知乙方,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费用,包括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乙方征收的退关费、亏舱费等。
9.甲方对所托运货物的真实信息应在电子订舱系统中如实申报,如因甲方虚假申报损害了乙方或第三人的利益,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托运单确认
1.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数据电文后需在合理时间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乙方的电子订舱系统反馈给甲方。
2.甲方只有在乙方确认托运单后,才能视为乙方接受甲方的订舱。
3.甲方如在乙方未确认托运单前,进行了一系列只有在乙方接受甲方的订舱后才能进行的活动,此行为视为侵权,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将按照确认的托运单记载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订舱配载委托并办理相关出口运输业务,乙方在本协议细则项下的任何行为均不能被视为对确认托运单能够得到成功的订舱配载的承诺或保证。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订舱后临时拉装,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已确认托运单修改和提单确认
1.甲方在乙方确认订舱后,可以在电子订舱系统中修改订舱内容和确认提单内容,也可以通过发送数据电文来修改订舱内容和确认提单内容。甲方若需对乙方已处理的电子委托单进行更改,应证得乙方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同意,并符合乙方制定公布的有关订舱规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视为无效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可根据乙方提供的电子提单确认件在网上商务系统中更改订舱内容或确认提单内容(内容不含件数、毛重、尺码、箱号、箱型和铅封号等),甲方需承担由此更改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乙方以甲方更改或确认的内容向相关单位确认提单,但以相关单位实际接受内容为准。
3.已确认托运单的修改应最晚在船舶离港前或承运人或其代理要求的更改截止时间中较早的时间完成, 如更改时间已经截止,甲方应按照相关单位要求的开航后更改程序,出具更改资料申请更改,并承担船舶开航后更改可能存在的费用和风险。
第六章 协议细则的履行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细则及其附件条款规定的有关内容。
2.任何协议细则当事人不得将本协议细则下的利益转让给与其他无关的个人或组织。
3.任何协议细则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细则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与协议细则有关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采用其他方式通讯。在这期间,数据电文发生延迟、脱漏或错误协议细则当事人对以上时间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负责任。
4.协议细则的一方若发现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报告给对方及其他有关各方。在此期间,电子数据交换应暂时停止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正常情况为止。
5.使用数据电文传输或在乙方电子订舱系统在线订舱的,进入指定接受人系统的时间为接受时间,发送人和接受人的作业地点分别为发、收数据电文的地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协议细则的约定,应按照此行为给对方所造成得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八章 其他
1.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协议细则,本协议细则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细则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2.此协议细则独立存在,若有任何协议或条款涉及到此细则,其有效期之变更或终止并不当然影响此细则的有效期。
4.本协议细则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5.本协议细则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
6.最终解释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乙方保留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如甲方有任何疑问,可联系乙方客服部门(网址:http://tcms.thi-group.com)。